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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何亚福

近日,四川省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取消生育数量限制的消息在网上引起热议。对于四川这项新规,赞成者和反对者都大有人在。毫无疑问,我持赞成的观点,我在1月30日也写过一篇文章,标题是《生育登记本来就应该取消结婚限制和生育数量限制》。另外,我在2019年3月4日的新京报评论上也发表过一篇文章《非婚生育不该鼓励,但非婚生子女权益该被保障》。

但我同时认为,要做到既保障非婚生子女权利又不鼓励非婚生育,需要与之相配套的具体条款。如果没有相关的具体条款,在实施上就不会取得预期的效果。

举例来说,现在我国的《民法典》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并未禁止未婚女性生育,但在实际操作层面,未婚女性想通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来生孩子就会遇到层层障碍,例如原卫生部发布的《人类辅助生殖规范》规定:“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所以,一项法律权利,如果只有原则性的规定而缺乏与之相配套的具体条款,这项权利往往就得不到保障。

那么,要做到既保障非婚生子女权利又不鼓励非婚生育,需要哪些与之相配套的具体条款呢?下面我从两个方面来分析。

第一个方面:继承权与养老义务

关于继承权,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是这样规定的: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可见,《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同样拥有继承权。

现在网上有一种观点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继承权,但没有养老义务”,这其实是一种误解。因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此处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所以,既然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同样拥有继承权,那么也应该同样承担有养老义务。

第二个方面:政审

虽然有一项法律原则是“一人做事一人担当”,但现实情况是,如果人们要从事某些职业,需要过政审这一关。例如,年轻人考公务员通过笔试和面试后,还要通过政审这个环节才能正式任职为公务员。

举一个假想的例子:张三过去曾经因为被刑事处罚而留有案底,他有两个儿子,一个是婚生子,另一个是非婚生子。这两个儿子同时参加公务员考试,都已通过笔试和面试,进入政审环节。如果婚生子因为父亲的案底而不能通过政审,而非婚生子的政审不受影响,那么这就等于是鼓励非婚生育。

我认为,无论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亲生父母是不能改变的。所以,如果父母有案底而影响子女的政审,那么具体条款应该规定:亲生父母对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政审影响应该是同等的。

综上所述,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在法律权利和义务上应该是平等的。并且,民法典还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也就是说,在法院判决离婚案件中,在分割财产时,会对无过错方适当倾斜,对过错方少分财产。如果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非婚生子,这属于有过错方。所以,在法律法规和实际操作中,保障非婚生子女权利不等于鼓励非婚生育。

 

文章原载于公众号“何亚福园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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