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何亚福
人口学者
9月4日,澎湃新闻发表题为《非婚生子女也有权利享受育儿补贴》的社论认为:《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规定,“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3周岁以下婴幼儿发放补贴”,但并没有对婚生和非婚生婴幼儿作出明确界定。而从近些年的立法趋势看,明确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平等的法律地位,是不争的事实。比如《民法典》、《婚姻法》等,都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从逻辑上来理解,“同等的权利”也应包含“领取补贴的权利”。这也是多地相关部门表示非婚生子女可申请育儿补贴的原因所在。
我基本同意澎湃新闻这篇社论的观点。这篇社论说:“婴幼儿——无论婚生或非婚生,是作为孩子而不是‘父母的延伸’在接受公共政策的托举,‘有利于婴幼儿原则’更有温度,也更符合政策的本意。“ 仿此,我也同样可以说:
婴幼儿——无论是一二三孩还是四孩以上,是作为孩子而不是“父母的延伸”在接受公共政策的托举,“有利于婴幼儿原则”更有温度,也更符合政策的本意。
但根据《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补贴对象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3周岁以下婴幼儿”,而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通常的理解是,四孩及以上不属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所以不能领育儿补贴。8月15日《南方都市报》也报道:四胎能不能拿育儿补贴? 近日,有深圳市民通过民意速办平台咨询了此事。当天,深圳市福田区卫健局回复:根据国家育儿补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3周岁以下婴幼儿”的要求,家庭四孩无法申领育儿补贴。
但我们深入分析会发现,“四孩不能申领育儿补贴”这种说法值得商榷: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并没有规定“一对夫妻只能生育三个子女”,也没有禁止一对夫妻生育四个以上的孩子。2021年7月中央发布的文件《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已经明确规定“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这意味着,生育四个及以上的孩子也不会受到处罚。根据法律规定,违法行为要受到处罚,既然生育四个及以上的孩子不会受到处罚,那么生育四个及以上的孩子就不是违法行为。
况且,如果严格依照“夫妻关系+三孩以内”来界定“合法生育”,那么非婚生育同样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夫妻生育”的前提。如果非婚生育都能领育儿补贴,那么婚内生育四孩也应该可以领育儿补贴。否则,这不是鼓励离婚后再非婚生育吗?因为婚内生育三个孩子之后再离婚,然后非婚生育第四个孩子,就可以领育儿补贴了。
我认为,育儿补贴政策应着眼于“孩子”本身,而不是其出身或家庭结构。育儿补贴的核心目标是减轻家庭负担、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而不是评判生育行为是否符合传统模式。无论是非婚生子女还是四孩及以上子女,他们的成长都需要社会的支持和关爱。如果仅因生育数量或婚姻状态而剥夺孩子的补贴资格,不仅缺乏法律依据,更可能加剧社会不公,影响弱势儿童的成长权益。
如果育儿补贴的目的只是鼓励“合规生育”,那它就容易沦为控制生育数量的政策工具;但如果育儿补贴的目标是减轻养育负担、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那么就必须坚持普惠性、无差别性和儿童中心主义的原则。
综上所述,非婚生子女应该有资格领取育儿补贴,四孩及以上同样应该有资格。这不是“放宽标准”,而是回归法律本意和政策初心。儿童的权利,不应因父母的婚姻状况或生育数量而打折。
本文原载于“何亚福园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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